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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裁判文书 物业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内容。
8.孙波、朱燕支付杨红菲上述工伤待遇款。
9.驳回其他申请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麒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或维持原判第四项;2.判令麒麟公司无需向上诉人支付工伤待遇款194535元及其延期支付利息521元。
主要理由:一、原判对王秀华死亡原因未认定系工伤错误;二、一审判决对麒麟公司延期支付上诉人工伤待遇款的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杨红菲答辩称:王秀华系血液中心工作人员,该血液中心属于公益事业组织,王秀华入院治疗到医疗所的救护车行驶路线上均有监控,王秀华在上班途中中暑系于监控之外的首次事实;事发后麒麟公司始终积极主动的主动履行承诺,并无一直积极寻找承担责任的医疗组织承担治疗职责。
被上诉人杨红菲答辩称:杨红菲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且已经生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和协议负起全部赔偿义务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双方争议焦点为麒麟公司是否违反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政策性质问题?
就此阐明如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80号指导案例16号规定“企业派出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超过五十六人以上的情形视为派遣单位用工”,这种理解没有涉及农民工问题只针对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雇佣身份。
而事件具备两层特殊含义,即长达九年时间段受聘于某市场开办老牌调味品连锁店并进驻至今面临转型升级暂离岗位享受带薪休假至八月初才返回上海家乡。
如果将成建制队伍也都视作“城镇企业临时聘用的农民工”(笔者注:针对此事件可能存在工伤和未及时通知劳动行政部门的问题),那么王秀华受雇于麒麟公司至八月初主动辞职于其他老牌调味品店带薪休假九年这段时间应否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王秀华系职业病患者不假,但其是因为症状初期仍继续工作造成的,鉴于具体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未认定工伤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