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第二十五条本市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其他地区,每户限养一只中型观赏犬。具体品种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和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条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第二十五条本市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其他地区,每户限养一只中型观赏犬。具体品种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和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条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